向家庭法院提起认领请求之诉(인지청구의 소)。婚姻之外出生的子女、该子女的直系卑亲属,或者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通常就是作为母亲的您),都可以起诉父亲,请求确定父子关系。最后把事情定下来的,通常是科学鉴定;父亲单凭不跟您说话,挡不住这个案件。认领一经记录,效力回到孩子出生那一天,从那时起,养育孩子的各项义务,包括抚养费,就可以定下来。认领会给孩子的国籍和居留权利带来什么,是另一个必须去核实的问题,不是自动跟着来的结果。
不打官司,父亲也能认领吗?
能,而且快。婚姻之外出生子女的父亲可以认领该子女,而认领依家族关系登记方面的法律申报之后,发生法律效力。父母其后结婚的,自结婚之时起,该子女视为婚姻中出生的子女。
谁可以起诉,父亲已经去世了怎么办?
这个请求由子女、子女的直系卑亲属,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被告是父亲或者母亲。您以子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递交,原告是孩子本人。父亲已经死亡的,自您得知死亡之日起2年内,以检察官(검사)为被告提起,这段很短的期间是最先要核对的事。
由哪个法院审,适用谁的法律?
子女的惯常居所在韩国,或者子女与被诉的那一方之中有韩国国民时,韩国法院对亲子关系的确定有管辖权。所以,针对韩国籍父亲的案件归韩国审,即使您和孩子住在别处也是一样。
至于准据法,出发点是子女出生时母亲的本国法。就父与子之间的关系而言,也可以改用出生时父亲的本国法,或者子女现在惯常居所地的法律;就认领而言,认领时认领人的本国法同样可以用。子女自己的本国法要求子女本人或者第三人同意的,那项要求也得一并满足。因此摆在面前的法律可能不止一种,而选哪一种去争,可能把结果改掉。
什么证据能定下这个案件?
| 证据 | 用来做什么 |
|---|---|
| 取孩子和父亲的遗传物质所做的鉴定 | 证明血缘关系的主要手段 |
| 写着他名字的医院和产前检查记录、谈到怀孕的消息 | 显示两人的关系,以及他知情 |
| 照片、出行记录、共同的住址、汇款 | 支持您所说的那段在一起的时间 |
| 认识你们两个人的人 | 在没有文件的地方把空缺补上 |
不肯来做鉴定的父亲,是没法把人硬拽过去的。法院在其余证据的映照下怎样看待这种拒绝,由法院去判断,所以请把其他东西都收齐,就当那项鉴定可能永远做不成。
父子关系一旦确定,孩子有哪些变化?
- 法律上的关系回溯到孩子出生之时,不过第三人已经取得的权利受到保护。
- 关于由谁养育孩子、费用由谁出、探视怎么安排的那些规定,对被认领的子女与对离婚父母的子女同样适用。
- 改孩子的姓氏或者家族记录是另外一项申请,按对孩子最有利来决定,并不是自动产生的结果。
孩子会成为韩国人吗?
两个答案都不要先假定。国籍由《国籍法》(국적법)来管,而对韩国籍父亲迟来的认领,有两种可能的读法:一是孩子自出生起就是韩国人,因为这层关系被当作回到出生那一刻;二是国籍要在日后经申报才取得。您的孩子属于哪一种,由主管机关依您递交的文件去判断,所以在拿这件事去做任何安排之前,先问出入境办事处,也问律师。在它定下来之前,请把孩子自己的居留维持好,按时延长。一个还在进行的认领案件,本身并不构成你们任何一方的居留资格。
案件进行期间,我拿得到抚养费吗?
案件或者调解申请一经提出,家庭法院就可以就孩子的照护和财产的保全作出临时处分。抚养费本身要等父子关系确定之后才跟上来,而在扶养这件事上,通常的出发点是权利人惯常居住地的法律。向拒不付钱的一方实际收到钱,是另一个题目,有它自己的一套命令,所以请在第一次见面时就提出来。
下一步
请带上孩子的出生证明、您本人的各种证件,以及任何带着他名字的东西:一条消息、一张照片、一笔转账、一份医院的表格。告诉我们孩子现在住在哪里、持的是什么资格。这些决定了是先去请求认领,还是直接提起诉讼,以及在这期间孩子的居留该怎么安排。咨询是有偿的。在约定见面时间之前,工作人员会先在电话里把费用说明清楚。
법무법인 대한중앙
1533-7377
适用法规
《民法》(민법)第855条第1款(婚姻之外出生的子女可由生父或生母认领)及第2款(自父母结婚时起,该子女视为婚姻中出生),第859条第1款(认领依《家族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申报后发生效力),第860条(认领的效力追溯至子女出生之时,但不得损害第三人已经取得的权利),第863条(子女、子女的直系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对父或母提起认领请求之诉),第864条(父母已经死亡的,自得知死亡之日起2年内,以检察官(검사)为被告提起),第864条之2(关于照护子女和探视的第837条、第837条之2,准用于被认领的子女),第837条(子女的照护:由谁养育、费用以及探视)。《国际私法》(국제사법)第57条(亲子关系确定的管辖),第68条第1款(子女出生时母亲的本国法;就父与子,出生时父亲的本国法或子女惯常居所地法)及第2款(认领亦可依认领人的本国法),第71条(子女本国法所要求的同意),第73条第1款(扶养依权利人惯常居所地的法律)。《家事诉讼法》(가사소송법)第2条第1款第1项乙目第9目(认领请求之诉),第62条(临时处分)。仅提及名称而未列条文:국적법、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以上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