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在韩国,婚姻要向韩国的家族关系登记机关申报(혼인신고)之后才算成立;而您的本国通常另有一套民事记录,韩国不会替您去更新。只有一边有记录,您就成了在一个国家已婚、在另一个国家未婚的人。正是这道缝隙,会卡住结婚移民签证,让孩子的出生登记乱成一团,还会在多年后的离婚或继承中惹出麻烦。从一开始就把两边的登记一起规划好,并问清您的使馆希望按什么顺序办。
我们的婚姻是否有效,由哪国法律决定?
韩国处理涉外法律适用的法律,即《国际私法》(국제사법),把两件事分开来看。
- 谁可以结婚(年龄、目前没有婚姻、没有近亲关系),按每位配偶各自的本国法分别审查。您须符合您本国的法律,对方须符合其本国的法律。
- 形式要件,只要符合举行婚礼或办理登记所在国的规定,或者符合任何一方国籍国的规定,就算有效。但有一个例外,与读这篇文章的大多数夫妻都有关:在韩国境内结婚、且其中一方是韩国国民的,只有韩国的方式才算数,也就是到韩国机关申报。
配偶同时持有韩国国籍和另一国国籍的,在这个问题上韩国只看其韩国国籍。
| 地点与当事人 | 婚姻在韩国有效的条件 |
|---|---|
| 在韩国,一方为韩国人 | 向韩国机关申报。只办婚礼或宗教祝福并不够 |
| 在国外,一方为韩国人 | 采用当地的方式成婚,再把已成立的婚姻报入韩国的记录 |
| 在韩国,双方都是外国人 | 韩国的申报,或任何一方本国法规定的方式,例如在使馆登记 |
韩国机关受理申报前会审查什么?
只要婚姻不违反法律规定,机关就必须受理申报。依照《民法》(민법),双方都须年满18周岁,任何一方都不能仍与别人存在婚姻关系,两人也不能是法定亲等以内的近亲。申报书须由夫妻二人和两名成年证人签名。
对于外国配偶,机关还要求证明您的本国允许您结婚。一般要准备:
- 护照;已经办了外国人登录卡(외국인등록증)的,也要带上
- 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혼인요건구비증명서)或类似文件,通常由您本国的驻韩使馆出具
- 每一份外文文件的韩文译本,并注明译者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 本国出具的文件,视贵国加入了哪项条约,加注海牙认证或办理领事认证
每一页上您的名字都要和护照上的拼写一模一样。漏掉中间名,或者音译写法不同,是材料被退回来最常见的原因之一。
我们应该先在哪边登记?
没有唯一正确的顺序,要看您的本国有什么要求。
- 先韩国。 先到韩国机关申报,拿到韩国的婚姻关系证明书(혼인관계증명서),再到使馆或回本国登记。有些国家很容易接受这种做法。
- 先本国。 先按本国的规定登记婚礼。之后由韩国一方按照韩国关于家族关系登记的法规(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向韩国的登记机关补报这段婚姻。有些使馆偏好这种顺序;也有些国家对在国外成立的婚姻,不补办额外手续就不予登记。
请用书面方式向使馆询问需要哪些文件,以及韩国的证明书是否需要翻译并加注海牙认证。把您在每个国家递交材料的日期都记下来。
只有一个国家有记录,会出什么问题?
签证往往是第一道坎。要拿到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结婚移民(결혼이민, F-6)签证,韩国配偶须发出邀请并当您的担保人,领事馆还可以审查这段婚姻是否已依照相关国家的法律成立。只在一个地方有记录的婚姻,可能过不了这一关。
另一些缺口会在日后冒出来:
- 您的本国仍显示您未婚,那么以后在本国再结婚就成了第二段婚姻。韩国禁止已婚者再婚,这样的婚姻可以经法院撤销。
- 在使馆给孩子登记,或者给孩子办您本国的护照,可能要求婚姻先记入您本国的记录。
- 婚姻结束时,韩国的离婚本身改变不了您本国的记录,在本国办的离婚也改变不了韩国的记录。
只为签证而登记的婚姻有问题吗?
有,而且问题很严重。双方并无真正以夫妻身份生活之合意的婚姻,依《民法》无效。为了让登记簿记下虚假的婚姻而向公务员作不实申报,还会触犯《刑法》(형법),可被判处5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领事馆会了解你们怎样相识、双方是否都真心想结婚;申请被拒的人一般要等6个月才能再次申请,除非有生育等紧急事由。
有人说可以帮您安排一段“只为办证件”的婚姻时,请转身离开。
我的韩语不够好,填不了表怎么办?
表格是韩文的,机关也没有义务为您安排口译。请带上朋友或专业译者,签名前把每一栏都读懂,并要一份您递交材料的副本。绝不要在空白表格上签名,让配偶或中介以后再填。
下一步
在任何一边递交之前,先列出每个国家会要哪些材料、每份文件多久有效、由谁来翻译。如果您的情况涉及以前的婚姻、在国外办的离婚或双重国籍,请先请人核查。本所咨询需要付费。您联系我们后,工作人员会给您回电,并说明费用。
법무법인 대한중앙
1533-7377
适用法规
《国际私法》(국제사법)第16条第1款(双重国籍者以韩国国籍为准),第63条第1款及第2款(结婚要件依各方本国法;方式依婚姻举行地法或任何一方本国法,但在韩国举行婚姻且一方为韩国人的,依韩国法)。《民法》(민법)第807条(18周岁),第809条(近亲),第810条(禁止重婚),第812条(婚姻自申报时生效;两名成年证人),第813条(合法的申报机关须受理),第815条第1项(无结婚合意者无效),第816条第1项(违反第807条至第810条的可撤销)。《刑法》(형법)第228条第1款(公文书不实记载)。《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규칙)第9条之4第1款(由配偶邀请,配偶成为担保人),第9条之5第1款第2项及第3款(审查婚姻是否依相关国家法律成立;6个月后方可再申请)。
以上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