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住在韩国,而你们最后一起生活的地方也在韩国,那么即使配偶后来回了本国,韩国家庭法院通常也能审理这起离婚。您与未成年子女住在韩国时,同样如此。法院适用哪国法律,则是另一回事。配偶是住在韩国的韩国国民时,法院适用韩国法;否则,先看双方共同的本国法,其次是双方共同居住国的法律,再次是与婚姻联系最密切之地的法律。所以,韩国法院也可能依照越南、中国或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判离婚。
韩国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审理我的离婚?
韩国《国际私法》(국제사법)规定,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韩国法院对婚姻案件有管辖权:
- 一方配偶住在韩国,且韩国是夫妻最后的共同住所
- 起诉人以及全部或部分未成年子女住在韩国
- 夫妻双方均为韩国国民
- 住在韩国的韩国国民仅为解除婚姻而起诉
这里的“住”,是指惯常居所(일상거소):您生活的实际重心所在,而不仅是卡片上那个地址。房屋租约、孩子的就学记录、一份工作、多年的居住登记,都能帮忙证明这一点。
有两个后果常让夫妻们意外。其一,管辖权不能靠约定创设。婚前协议里指定法院的条款,或者配偶干脆到庭答辩,只要上面的理由一条都不满足,都不能让韩国法院取得离婚案的管辖。其二,韩国法院一旦受理离婚,就可以在同一案件里一并处理亲权、由谁抚养孩子以及抚养费。
法院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 你们夫妻的情况 | 决定离婚的法律 |
|---|---|
| 一方是韩国人且住在韩国 | 韩国法 |
| 双方持有同一外国国籍 | 该国法律 |
| 国籍不同,都住在韩国 | 韩国法,作为共同居所地法 |
| 国籍不同,分住不同国家 | 与婚姻联系最密切之地的法律 |
适用外国法时,法院须查明它的内容。请预料到要提交相关条文及韩文译本,审理时间也会更长。如果适用某项外国规则会明显违背韩国的公共秩序,比如只允许丈夫一方解除婚姻的规则,就会被排除。
财产分割大体按相似的顺序确定,除非你们二人以书面形式签名并注明日期,选定一方国籍国或居所地的法律;不动产则可选其所在地法。
我应向韩国哪一家家庭法院起诉?
在韩国境内,如果你们当中有人仍住在最后共同生活的地区,就由该地区的家庭法院管辖;否则一般由配偶住址地的法院管辖。配偶在韩国没有住址,或者您不知道其住址时,法律把案件交给大法院所在城市的家庭法院,也就是首尔。
配偶已回国,也不回应,案件还能进行吗?
能,但要预留时间。诉讼文书须经官方渠道向身在国外的配偶送达,视国家而定,可能耗时好几个月。如果实在找不到地址,只要您证明自己已经找过,比如旧地址、聊天记录、亲属、大使馆,法院可以准许公示送达(공시송달)。
离婚案件通常先走法院调解(조정)。当配偶只能通过公示送达联络时,法院不必交付调解,因为调解需要两个人都在。此时案件可以直接进入审理;尽管没有人出来反驳,您仍须用书证和证人证明离婚理由。
要准备的东西:
- 配偶在国外最后已知的地址及任何联络方式
- 你们在韩国同住过的证明(租约、居民登记记录)
- 两国各自的结婚证明,附译文
- 能说明离婚原因的证据
如果对方国家已经有案子在审呢?
那么韩国法院须与之协调。同一离婚案正在国外审理,且预计那边的判决会在韩国获得承认时,韩国法院可以中止您的案件。已经存在符合韩国承认条件的外国判决时,就同一离婚在韩国另行提起的诉讼会被驳回。配偶还可以在对实体问题的首次辩论之前,以外国法院明显更适合审理为由,请求韩国法院不行使管辖。法院作出决定前,必须听取您的意见。
如果您是在国外离的婚,外国判决不会自行改动韩国的记录。承认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민사소송법)处理,韩国配偶的家族关系登记则要另行申报才会变更。在认定自己在韩国已是单身之前,先问一问。
我的本国会承认韩国的离婚吗?
这取决于您本国的规定,而非韩国的。许多国家要求把外国离婚登记到法院、户籍机关或大使馆,通常要提交经过海牙认证(apostille)并附译文的判决书。请在韩国的案件结束前,向本国驻首尔大使馆问清要哪些文件,好向法院申请对应的认证副本。
我必须亲自出庭吗?
家事案件原则上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经法官许可,律师可以代您出庭;当事人住在国外或无法出行时,常会申请这种许可。如果您的韩语不足以应付庭审,请尽早向法院询问翻译事宜。
下一步
开口找任何人之前,先写下三个事实:你们俩眼下各住在哪里,最后在哪里共同生活,以及夫妻和孩子各自的国籍。这三个答案,既决定法院,也决定法律。请把它们连同婚姻记录一起带来咨询。本所咨询需要付费。您联系我们后,工作人员会给您回电,并说明费用。
법무법인 대한중앙
1533-7377
适用法规
《国际私法》(국제사법)第2条(实质关联),第6条第3款(抚养和抚养费与主要家事案件一并决定),第11条(外国平行诉讼;存在可承认的外国判决时驳回),第12条(应被告请求不行使管辖),第13条(婚姻案件不得依约定或应诉取得管辖),第23条(违反公共秩序的外国法),第56条第1款(婚姻案件的管辖),第64条(婚姻的一般效力:共同本国法、共同惯常居所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第65条第1款及第2款(夫妻财产制及书面选择准据法),第66条(离婚;一方为在韩国有惯常居所的韩国国民时适用韩国法)。《家事诉讼法》(가사소송법)第7条第1款(本人到庭,经许可可由代理人出庭),第13条第2款(在韩国无住址时由大法院所在地的家庭法院管辖),第22条(诉讼离婚的管辖),第50条(调解前置;公示送达的例外)。
以上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