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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与家事法律信息2026年10月17日0 次浏览

在韩国遭到配偶施暴,外国配偶怎样获得保护?

暴力正在发生时,或者您一到安全的地方,就拨打112。接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报案后,警察必须马上赶到,制止暴力,把您和施暴者隔开,并告诉您有哪些法院命令能让配偶搬出住处、不得靠近您。另外还有一条路:您可以直接向家庭法院申请保护令,不需要律师,也不必先打离婚官司。外国人的身份不会让您失去这些保护,而且一桩尚未了结的暴力案件,本身就是出入境机关可能继续为您延长滞留的理由。

拨打112后,警察会做什么?

依照《关于家庭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가정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到场警察必须采取适合现场情况的措施:

  • 制止暴力,把你们两人分开
  • 犯罪就在警察眼前进行的,当场逮捕您的配偶
  • 在您同意的前提下,才把您送到咨询机构或庇护设施(보호시설)
  • 需要紧急治疗的,送您去医院
  • 告诉您:暴力再次发生时可以要求采取临时措施,并且可以申请被害人保护令

尽早说出“interpreter”这个词,以及您所用语言的名称。现场找不到口译员的,请警察把案情要点和警察署名称写给您,以便之后在语言帮助下跟进。

哪些命令可以让配偶远离我?

命令由谁启动能做什么期限
紧急临时措施(긴급임시조치)警察,在来不及等法官决定时让配偶离开住处,禁止在100米内接近,禁止打电话和发信息很短:检察官须在48小时内请求法院确认
临时措施(임시조치)检察官向法院请求;您可以通过警察或检察官要求同样的三项禁令;配偶违反先前措施的,还可以收容拘留最长2个月,可延长两次
被害人保护令(피해자보호명령)您本人直接向家庭法院申请同样的禁令,另可限制配偶的亲权和与孩子的会面最长1年,可每次延长2个月,合计不超过3年
临时保护令(임시보호명령)法官在您的申请审理期间作出保护令中的任何一项措施直到法院作出决定

违反保护令本身就是犯罪,最高可处2年徒刑或2,000万韩元罚金。无正当理由违反三项主要临时措施之一的,最高可处1年徒刑或1,000万韩元罚金。每一次违反,都请当天报告警察。

我可以自己申请保护令吗?

可以。您本人、您的法定代理人或检察官都能提出申请。案件归您现在的住所地或暂住地,或者配偶的住所地或行为地的家庭法院管辖,所以搬进外地的庇护所,并不妨碍您就在那里申请。您不需要先提出刑事告诉,也不需要先离婚。

申请书要用韩文写,也可以请咨询机构帮您准备。法院可以安排口译和笔译,请以书面形式告诉书记官您需要哪种语言。如果您担心配偶也会到场而不敢去法院,法院可以请警察在您出庭期间采取安全措施。

暴力来自他的家人而不是他本人,也算吗?

可以算。法律保护的对象涵盖配偶或前配偶(包括没有登记结婚的伴侣),也涵盖配偶的父母以及与您同住的亲属。您也可以对配偶的父母提出刑事告诉,尽管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禁止告诉自己或配偶的父母。

暴力也不只是动手打人。威胁、把您锁在家里、强迫您做事、毁坏您的东西、辱骂以及偷拍您,都在法律列出的犯罪之中。

举报配偶会影响我的签证吗?

报案不违反任何规定。《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在这一点上专门保护韩国国民的外国配偶:只要警察、检察官或法官还在处理这起虐待,法务部就可以一直准予延长;案件了结后您仍在康复的,还可以再延长。离婚后走哪条签证途径是另一个话题,这里的重点是:报警会留下您日后要依靠的那份记录。

即使您的滞留期限已经过了,也照样可以报案。公务员通常有义务把没有合法身份的人通报给出入境机关,但法律允许一种例外:调查暴行、威胁或监禁这类犯罪,而被害人的救济需要优先时,可以不通报。这是由公务员来适用的例外,不是一项承诺,所以最好请律师或移民支援中心陪您一起去。

今晚我能去哪里?

谁都不能逼您和施暴者睡在同一个屋檐下。请警察把您送到移民女性庇护所或家庭暴力咨询所(가정폭력상담소)。很多机构都有会讲常见移民语言的工作人员。

如果有时间准备,就备好一个小包:

  1. 护照和登录证,或者两者的照片,存在配偶碰不到的地方
  2. 手机、充电器,以及一张写着重要电话号码的纸
  3. 药品,以及孩子的健康和学校资料
  4. 银行卡和您自己的现金

以后哪些记录会有用?

保留警察告诉您的警察署名称和案件编号。请医院开一份写明受伤原因的诊断书。每次出事之后,用您自己的语言写几行注明日期的日记,并把照片和信息备份到配偶不知道的账号里。这些记录可以同时用在保护令、刑事案件、离婚请求和滞留延长上。

下一步

如果您现在有危险,请先拨打112。等您安全了,我们可以帮您申请保护令、准备警察询问,并把签证安排考虑进去。本所咨询需要付费。您联系我们后,工作人员会给您回电,并说明费用。

법무법인 대한중앙
1533-7377

适用法规

《关于家庭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가정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第2条第1项至第3项(定义;家庭成员包括姻亲和伴侣;所列犯罪),第4条第1款(任何人均可举报),第5条(警察的应急措施),第6条第1款及第2款(可对配偶的直系尊亲属提出告诉),第8条第1款及第3款(由检察官请求临时措施;被害人可以要求),第8条之2第1款及第8条之3第1款(警察的紧急措施;48小时内请求法院),第29条第1款及第5款(临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第34条第1款(口译和笔译),第55条第1款(保护令的管辖法院),第55条之2第1款及第5款(保护令措施;安全措施),第55条之3(1年,每次延长2个月,合计3年),第55条之4(临时保护令),第63条第1款及第2款(违反的处罚)。《刑事诉讼法》(형사소송법)第224条(一般禁止告诉直系尊亲属)。《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第25条之2(家庭暴力救济程序期间的延长),第84条第1款(通报义务及其例外)。《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92条之2第5项,施行规则第70条之2第1项(刑事调查期间的免除)。

以上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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