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一起攒起来的东西,不论挂在谁的名下,您都可以主张其中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而操持家务、养育子女也算作对积攒的出力。谈不成的时候,金额和方法由家庭法院定,法院会权衡财产的规模和周围的各种情形。对外国配偶来说,有两个钟比对韩国配偶要紧得多。离婚过去2年,这项请求就不在了;而人一旦离开韩国,实际上还找得到、冻得住什么,会迅速缩小。请先写下您知道确实存在的东西,而不是写下您觉得自己应得的东西。
东西非得挂在我名下吗?
不必。分的是夫妻二人协力建起来的财产,所以只登记在配偶一人名下的公寓、那个名下的存款、一份退职金权利或者一份营业上的利益,都可以拿进这个池子里来。配偶带进婚姻的东西,或者受赠、继承得来的东西,处理上不一样;这类东西究竟算不算在内,要看婚姻持续了多久,以及另一方有没有出力维持或者增加它的价值。
房子登记在公婆或岳父母名下的情形,在这类婚姻里很常见,但这并不等于那处房产就碰不着了。它变成一个问题:钱是谁出的,用什么出的。而这是靠银行记录去争的。
由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定?
韩国的冲突法规则像一道阶梯,一级一级往下走。离婚先依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国籍所属国的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就看两人惯常一起生活的那个国家;这两样都没有,则取与这段婚姻牵连最深的国家。有一条规则压过整道阶梯:夫妻中只要有一方是韩国国民并且惯常居住在韩国,离婚就按韩国法来判。夫妻之间的财产安排爬的是同一道阶梯,但二人可以凭约定从阶梯上下来,挑其中一方的本国、其中一方惯常居住的国家,或者就土地和建筑物而言,挑财产所在之地。这样的约定必须作成书面、写明日期,并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才算数。即便如此,依外国法作出的安排,对在韩国与这些财产打交道的外人,效力是有限的。
实务上,嫁给或者娶了住在韩国的韩国人的外国配偶,应当预料法院会适用韩国法。
我不知道配偶有什么。法院查得出来吗?
外国配偶最常在这一步放弃,可是工具确实有:
- 财产明细提交命令。 在财产分割(재산분할)、扶养费或者子女抚养费案件里,法院可以命令一方递交一份写明其财产状况的清单。
- 记录查询。 递交的清单不足以裁判时,法院可以通过公共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查询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财产。
- 冻结措施。 家庭法院可以在背后有本案的情况下作出假扣押或者假处分,而且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 临时处分。 案件或者调解申请一经提出,法院就可以禁止一方处分特定财物,并可以命令采取保全争议财产的措施。
- 把转走的财产撤回来。 配偶明知会妨碍您的分割请求而处分了财产时,您可以向家庭法院申请撤销那个行为、恢复原状,期间依《民法》就这类请求所定的时间。
我到底还剩多少时间?
自离婚生效那一天起满2年,分割请求就归于消灭,而这个期限不会因为您身在国外、或者在等对方给个答复而往后挪。协议离婚的,从申报并登记的那一天起算;经法院离婚的,从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那一天起算。分割和子女方面的安排要先走调解,所以请把这段时间算在那2年里头,不要拖到最后一个月才去递。
这和慰抚金(위자료)是一回事吗?
不是,而且把两者混在一起会让您少拿钱。财产分割分的是婚姻创造出来的那些东西。慰抚金赔的是婚姻破裂带来的损害,其中包括精神上的痛苦,向有过错的那一方请求。两者立足的根据不同,算法不同,可以在同一个程序里一并主张,谁也不把谁抵掉。一份只写了其中一项的和解文书,可能被读成您把另一项放弃了,所以在您这一边有人把那份韩文读给您听之前,不要签。
回国以后我还能主张吗?
能,但要有准备。用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指定一位代理人,提供一个在韩国可以收受法院文书的地址,并把钱怎样汇到您在国外的账户安排好。在韩国执行只够得着在韩国的财产,所以起飞之前办下来的冻结措施,比事后讲的道理更值钱。
下一步
把您叫得出名字的每一项财产列出来,并写上您凭什么知道它存在:一个地址、一个账号、一辆车、一家店铺、一张文件的照片。再加上您离婚的日期,或者您预计离婚的日期。这张纸决定第一步是去申请冻结,还是先请法院命令对方交出财产明细。咨询收取费用。具体金额由工作人员在通话中告知,您再决定是否前来。
법무법인 대한중앙
1533-7377
适用法规
《民法》(민법)第839条之2第1款(协议离婚中任何一方均可请求分割),第2款(没有协议时,由家庭法院考虑夫妻双方协力所建的财产及其他情形,定出金额与方法)及第3款(自离婚起2年,该请求权消灭),第839条之3(配偶明知会妨碍分割请求而处分财产时,在第406条第2款所定期间内撤销并恢复原状),第843条(上述规定以及依第806条的损害赔偿,准用于诉讼离婚),第806条第2款(损害赔偿兼及财产上的损失与精神上的痛苦)。《国际私法》(국제사법)第56条第1款(婚姻案件的国际管辖),第64条(婚姻的一般效力:共同本国法、共同惯常居所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第65条第1款及第2款(夫妻财产制;须作成书面、载明日期并签名的准据法选择)及第3款(在韩国对第三人的效力限制),第66条(离婚依第64条,但一方为惯常居住在韩国的韩国国民时适用韩国法)。《家事诉讼法》(가사소송법)第2条第1款第2项乙目第4目(《民法》第839条之2第2款的财产分割),第48条之2(财产明细提交命令),第48条之3(财产查询;结果不得用于本案之外),第50条(调解前置),第62条(临时处分),第63条(假扣押与假处分,无需担保)。
以上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
